重庆市涪陵区三村干部贪污土地补偿金均领刑

更新时间:2012-12-12 0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重庆市涪陵区三名村干部合伙贪污土地补偿金,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君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21600元;被告人沈中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21600元;被告人张均铧

重庆市涪陵区三名村干部合伙贪污土地补偿金,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君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21600元;被告人沈中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21600元;被告人张均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犯罪所获赃款人民币17600元。

  经查,张均铧在任新妙镇互助村村党支部书记、陆君友在任涪陵区新妙镇互助村村文书、沈中平在任涪陵区新妙镇互助村村主任期间,利用其管理渝巴路土地补偿金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上帐等手段,于2006年9月至2008年2月先后多次侵吞土地补偿金。其中张均铧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60600元,分得赃款17600元;陆君友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68600元,分得赃款21600元; 沈中平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68600元,分得赃款21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均铧、陆君友、沈中平退清了全部赃款。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均铧、陆君友、沈中平在任涪陵区新妙镇互助村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其管理渝巴路土地补偿金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上帐等手段,侵吞土地补偿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均铧、陆君友、沈中平虽系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其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的管理工作,属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案发后被告人张均铧、陆君友、沈中平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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