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地临合〔 〕 号
(公共事业项目)
甲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谢晓丹 ,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 号
乙方(临时使用土地者):
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
定,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同意乙方临时使用地段,面积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期限2 年,自甲方批准之日起计。
三、根据市规划局 (临时用地的规划许可文件),该土地作为 。
四、原土地权属单位和需占用面积: 。
五、临时使用土地有偿使用费:鉴于该项目为公共事业项目,临时使用土地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临时使用土地年租金。
六、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七、乙方应当与被占用土地的权属单位签订合同,约定临时使用土地的具体范围、面积、期限、补偿金额、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乙方应当负责恢复土地原状,交回原土地权属单位使用。无法恢复土地原使用状况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当承当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