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土地资源部门的规定, 凡被征用的土地, 一般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以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三方面的补偿。具体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土地的用途不同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①征用耕地的, 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667平方米低于1200元, 按1200元计算, 下同的8一10倍计算。
②征用精养鱼池的, 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一12倍计算, 征用其它养殖水面的, 按4一8倍计算。
③征用果园或者其它经济林地的, 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一12倍计算。
④征用其它农用地的, 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一10倍计算。
⑤征用未利用地的, 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一5倍计算。
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 按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一10倍计算。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如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它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 应当将不少于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用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 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 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 统一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