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2-12-1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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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使用土地的主要依据,一切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批准,都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
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必须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集镇、村庄建设使用土地的主要依据,一切
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批准,都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才可以用于建设;确定为
农用地的,不得用于建设。
2) 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论是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还是农民住宅建设,都必须要经过有权人民政府的批准,否则将被视作非法占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3) 乡(镇)村建设占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规模不得再扩大,但确需扩大规模或者占用耕地,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调整,采取必要措施相应增加耕地面积,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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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分为三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过去只能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房,不得他用。乡镇企业建厂需申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建设公共设施则可申请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时,如用于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需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此外,为了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应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遵循“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同时,应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这些土地建住宅时,也必须符合规划。对于“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对于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情况,应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并交出旧宅基地。
村集体土地征地款该如何使用
1. 开发商征地款给个人。土地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则由人民政府直接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如果土地是居民使用的,则由人民政府直接发放给居民。
2.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5.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6.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该如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