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争议的解决方式

更新时间:2012-12-12 00: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土地争议涉及到当事人的较大利益,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及时予以解决。以下是土地承包发生争议时应采取的方式:一、争议的解决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土地争议涉及到当事人的较大利益,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及时予以解决。

  以下是土地承包发生争议时应采取的方式:

  一、争议的解决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第五十一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作出了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

  1.协商。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最好首先进行协商,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 这样既节省成本,又不失和气。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调解人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的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是政府设立的负责农业承包管理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调解不是仲裁或者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我国1994年制定的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当另行规定。其理由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机构、案件的管辖、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方面与一般的商事仲裁有所不同。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相关法律,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主要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1)关于申请仲裁的条件。有的地方规定,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的地方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

  (2)关于仲裁机构。目前,我国有部分省份在县、乡两级设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一般设在县、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有的地方规定向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3)关于仲裁的管辖。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4)关于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商事纠纷的仲裁实行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法对此作了规定。该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目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与一般的商事仲裁不同,根据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诉讼仍是一个民事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而不是撤销仲裁裁决,这有别于我国仲裁法第五章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主要指家庭承包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关于 “四荒”地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适用仲裁法的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摸索出一套适合解决“四荒”地等承包纠纷的仲裁制度。

  前面所讲的仲裁的范围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此外,侵犯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纠纷也可以申请仲裁。

  4.诉讼。协商、调解和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不愿协商、 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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