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拒交土地承包费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2-12-12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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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嫩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分别判处王云龙、张永美、牟志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2年起,嫩江县联兴乡农民王云龙、张永美、牟志财强行耕种嫩江县四站林场速生丰产林地49亩、21亩和58亩,到2006年收益期间应向四站林场交纳土地承包费8500元、4200元
日前,嫩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分别判处王云龙、张永美、牟志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2年起,嫩江县联兴乡农民王云龙、张永美、牟志财强行耕种嫩江县四站林场速生丰产林地49亩、21亩和58亩,到2006年收益期间应向四站林场交纳土地承包费8500元、4200元和9300元,四站林场曾多次向三农民催要,三农民以耕种的不是四站林场的土地为由拒不停止耕种亦不交纳土地承包费,四站林场遂诉至嫩江县人民法院。经嫩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王云龙、张永美、牟志财应归还四站林场速生丰产林地49亩、21亩和58亩及应交纳土地承包费8500元、4200元和9300元,判决生效后,三人拒不执行,嫩江县人民法院对其行政拘留,三人仍拒不执行。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经依法审阅卷宗材料及提讯三农民时发现,这三起案件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私利过重;三是后悔以身试法。
检察机关提醒农民朋友:
法律是国家最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触犯了国家法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制裁,国家虽然对农民制定了一些有利于广大农民的宽缓政策,但并不是无限度、无约束的。居住在农村的广大农民应该利用业余时间多学习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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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费以前的没交
你好,农村土地是可以进行集体土地承包的,集体承包土地时依照集体承包合同的法定程序进行订立承包合同、管理。
从06年没有收土地承包费,还是往年的一起收。这个土地承包费是想收就收,不想收就不收吗。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较为严重。承包方出于自己的私利,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经营,是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即村委会,是否有权就此收回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以维护集体利益?这是实务中颇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若因此收回其承包地,势必就剥夺了其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也使其失去了生活的依托,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以,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应时刻对发包出去的土地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管,不能让土地承包经营人擅自、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从而有效维护集体利益。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合同和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