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按照上诉文件的规定,如果在征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后,在2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或者未实施用地行为,那么批准文件失效。
如果在批文失效的情况下,集体土地并没有经过征收程序,这种情况下,仍然是集体土地,还是属于原本村集体以及村民,可以继续种植。
如果在征地批准文件2年内,已经实施了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超过了2年,虽然还未用地,但是经过了征收程序,征地批准文件也失效了,但是土地已经成为了国有土地,不再是集体土地了。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因此,对于实践中“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农民集体或农户可以要求恢复耕种。但是,这里规定的“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应当是将耕地的使用权暂时无偿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户耕种,而不是将土地所有权再归还原农民集体。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国家将不再支付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补偿,而仅支付使用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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