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指地方政府第二年准备投放到土地市场上以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数量,以及土地的位置、用途、土地规划利用条件等内容的总称。土地供地方式有:
一、协议出让方式(特殊):就是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协议方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支付相应的出让金,国家把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
1、范围:21号令第3条采取排除法确定了协议出让的适用范围,即:只适用于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情况,实践中主要是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项目等。但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协议出让随时可以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换”。(出让范围小)
2、出让金:协商形成并编制并公布出让计划。
3、最低价:21号令第5条规定:协议出让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有基准地价的,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4、程序:主要包括7个环节:编制并公布出让计划、接受意向用地者申请、确定出让方式、编制出让方案、确定出让底价、协议出让价格并签定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一般)
1、范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出让范围大)
2、出让金:竞价方式形成并编制并公布出让计划。
3、最低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
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从理论上讲同样适用协议方式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1、拆迁,2、报批,3、征收,4、出让,5、租赁,6、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