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前不久企业兼并重组获得所得税优惠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出新政: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两部门在《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指出,按照公司法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近些年,全国企业改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不仅成了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的一条有效措施,也成了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一个重要途径。
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