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2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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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标题】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颁布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3-09-08【实施日期】2003-09-08【有效性】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
【标 题】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泸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3-09-08
【实施日期】 2003-09-08
【有 效 性】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
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值,现行的
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明显偏低。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3]8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泸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县、区也应根据川府函[2003]82号作相应调整,以公平税负。 附: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二○○三年九月八日 附件:调整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年税额6元/m2 江阳北路、治平路、迎晖路、江阳中路南至三星街口 二级:年税额5元/m2 公园路、苏公路、南极路、大慈路、宝成路、花园路、文化公园、钟鼓楼、珠子街、 鱼市街、武成路、仁和路、肖巷子、慈善路、忠孝路、库房街、白招牌、正兴隆街、江阳中路龙泉桥南至大山坪(含南苑宾馆)、滨江路、江阳南路、江阳西路市政府――法院 三级:年税额4元/m2 新马路、新苏公路、东门路、东门口、孝义路、朝阳路、大北街、太平街、凤凰路、江阳南路、大云路、中平远路一、中平远路二、下平远路、广云路、连江路二段、三段、江阳西路其余路段 小市部分: 1、小市上码头(以伍复街为界)――杜家街(龙马潭运输
公司) 2、沱一桥――客运站――龙马大道口(龙马潭区中医院) 3、丝绸大楼、水井坎、洪达小区临公路门面 4、沱二桥――迎宾大道――龙马潭区中医院(龙马大道) 安富部分: 1、纳溪汇通百货――和尚桥路段 2、招呼站――永宁路(河东客运站)路段 3、人民路、友谊路路段 四级:年税额25元/m2 兰田坝、市
城市规划区内除一、二、三级列举范围以外的其它街道(不包括第五级所指范围) 工矿区部分:茜草坝、瓷厂、锅厂、川南矿区、七化建、泸天化等 小市部分:1、小市上码头――麻纱桥 2、伍复街、水井坎、洪达小区、宝莲街 3、龙马潭区汽车运输公司――沱二桥桥底 4、南高新区 安富部分:纳溪城区除三级列举范围以外的其它街道 五级:年税额15元/m2 除兰田以外的市区建制镇 工矿区部分:水泥厂、建陶厂、火炬厂、高坝工矿区(包括罗汉场、石梁村)、碳黑厂 小市部分:石堡湾、大驿坝、瓦窑坝、邻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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