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资料

更新时间:2019-07-3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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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转让双方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2、委托代理的,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法定代理的,提交监护人证明即户

  1、转让双方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的,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法定代理的,提交监护人证明即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

3、买卖、合作、入股、合并、交换、赠与等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表(填表)。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布置图。属商品房预售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7、属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还应提交转让地块投资证明。(原件)

8、共有房地产的,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原件)

9、《地价评估报告》(原件)

  司法处置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资料

1、受让方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2、委托代理的,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法定代理的,提交监护人证明即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3、《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土地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5、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表(填表)。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布置图(原件)

8、《地价评估报告》(原件)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须提交市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复文件。

10、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须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方能处置。

  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资料清单

1、抵押人资格证明(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2、委托代理的,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法定代理的,提交监护人证明即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3、抵押权人出具的还贷证明或其他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明(原件)

4、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填表)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注:注销抵押登记时,如抵押双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没有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第1项、第2项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清单

1、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的,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法定代理的,提交监护人证明即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

4、《 地价评估报告》、抵押权人确认的《地价确认证明》(原件)

5、划拨土地抵押的,须提交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文件并核定出让金数额。(原件)

6、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填表)

7、《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8、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设定抵押的,须提交《房产所有权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9、土地使用权分割设定抵押的,须提供有关的勘测资料并经抵押双方确认的宗地分割抵押范围图(原件)

10、抵押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该企业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及各董事的有效签名文件(原件)

  土地抵押变更登记材料清单

1、抵押双方法人资格证明(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代表资格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

2、委托代理的,提交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法定代理的,提交监护人证明即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3、变更抵押贷款协议(原件)

4、变更抵押登记申请书。(填表)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土地他项证明书》。(原件)

7、属变更抵押物的,还需按抵押登记规定提交相应资料。

注: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时,如抵押法人资格证明没有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第1、第2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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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利可以转让吗?土地使用权利转让有限期吗?土地使用权
对于土地纠纷,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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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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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7分钟前
12391不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渠道,举报没用。他借钱不还,你可先和他协商,明确还款时间和方式。协商不成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1分钟前
请问具体是哪方面的离婚问题?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还是其他?详细描述有助于精准解答。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1分钟前
填写异地管辖异议,要先明确提出的依据,比如合同约定的管辖地、被告住所地等。接着在文书里写清申请人信息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12分钟前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3分钟前
不可以让黑户朋友当公司法人。法人要进行登记,黑户没合法身份信息,无法完成登记手续。另外,法人要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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