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更新时间:2019-07-30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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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三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1)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为此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只转移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2)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三种方式,即出售、交换、赠与。
(1)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方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为此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只转移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2)土地使用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交换,也叫“互易”,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或一方转移土地使用权,另一方转移金钱以外的物的行为。它是以一方当事人需要支配对方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一种权利客体的交换。
(3)土地使用权赠与土地使用权赠与,指赠与人(原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再受让人)自愿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赠与的基本特征是无偿,与出售一样,赠与的仍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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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律师咨询,咨询怎样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