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怎么走

更新时间:2018-06-11 17: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的土地虽然不是归国家所有就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找法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程。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和大多数法律行为一样,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与学习吧。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怎么走?

  (一)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

  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5、双方或多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6、同一建筑物分割转让(如商品楼房分层分套出售)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以便计算房屋权利人分摊的土地面积;属划拨土地的还要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往地价款、补签出让合同并提交相应文件;

  7、属土地分割转让的提交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军队空余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持批准补办出让文件和军队土地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9、提交具有资格的地产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书和市土地管理局的确认书;

  10、地块开发投资或建筑物资产净值财务报告;

  11、市政道路规划网络图;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二) 受理申请(1天)

  1、窗口收件人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2、给受理的申请编号并发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资料,受理日期并编号。

  (三) 初审(5天)

  土地交易所接收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到档案室进行查核,在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签复。

  1、审查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以及省、市和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2、审查人员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驳回转让申请。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2)权属来源的性质是不许转让而又未取得批准的;

  (3)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市政府批准列入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

  (4)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5)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6)设立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7)权属有争议的;

  (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包括征地协议未全部兑现的),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达不到建设用地条件或投资额达不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

  (9)转让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属行政划拨的(即未注明使用期限的),未取得土地部门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

  (10)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或受让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

  3、实地勘察。

  4、属于地块分割或面积变化的由局测量队提供定线作业表和宗地图。

  (四) 审核(3天)

  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所领导审核不合格的,转窗口复函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并退文;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交易所根据局领导的审批意见,将批准文件资料转交地籍科(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先报市政府评审)。

  (五) 缴纳税费

  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部门缴纳税费,申报人应及时将完税或免税证明提供给地产交易窗口。

  (六) 地籍科根据上述文件资料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七) 立卷归档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流程,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另外,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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