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本区域的城市规划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修编,是政府的职责,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要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的规划管理。且在目前的国情下,一般是向好的方面修改,即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用地,无需要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二、政府修改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当事人是否应补交出让金的问题
对于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登记法》规定: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使用权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贪污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以上规定都是由土地使用者主动变更土地使用权涉及到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和土地出让金调的问题。但是,对于因政府修改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致使土地使用权人被动变更土地用途的,是否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一般处理方法: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改变用途后,不能直接变更给原土地使用者,而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其中涉及到搬迁工业项目的,需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但有的地方,也可以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变更土地用途后的新土地使用权。对于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必然涉及到变更土地用途登记的问题,当事人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应当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本案中政府规划将工业用地改为居住用地,地价升值,如果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则理应补交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