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9-07-3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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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津、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津、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此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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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 流程:发布公告→进行登记→受理→资格审查→交纳保证金→拍卖→签约→拟定相关文件→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的报件文件材料。 收费标准 :1、土地出让金见合同规定。2、契税为4%。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行政诉讼??被告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须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质要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amp;amp;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1、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   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  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   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标的金额或者价额计算诉讼费,由被告预交。   3、应当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或者未足额预交的,或者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并收到人民法院再次通知预交诉讼费决定书后七日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4、行政赔偿案件、申诉案件不收受理费;   5、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的,不收保全费;   6、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关于审理期限:   (一)行政一审:三个月;二审:二个月。   (二)以上案件均可依法延长审限。
个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视为自动放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没有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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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律师
张燕律师
12分钟前
可以退还一部分,具体要结合生活时间及过错情况等。
刘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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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分钟前
你好,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若不缴纳违反劳动法
你好,你想问的法律问题,具体描述详细,进一步详谈解决
威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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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前
你好,这边是被拘留多久了呢
您好,根据你描述的可以说明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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