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科研用地不得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工业用地M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根据工业对环境的污染情况,把工业用地分为一、二、三类工业用地,即M1、M2、M3。
教育科研用地A3是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分别为A31、A32、A33、A34、A35五类。
由于工业会对城市造成一定的污染,工业用地一般都集中安排在城区的边缘,这些地段的地租相对城区较低,科研用地根据城市的发展情况进行布局,有的布置在城市人口密集的地方,如中小学,有的布置在城市郊区,如高等院校,位于城区地块的价格高于在郊区的价格。
1、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有农、林、牧、渔业等单位的生产、科研、教学用地,不得侵占。
2、因特殊需要必须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改作基本建设用地的,应当征得省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补偿,妥善安置人员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3、使用权变更必须坚持有偿变更,必须征得单位职工大会同意并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形成书面决议,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盖章等。
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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