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更新时间:2019-07-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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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服务对象:个人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办公地址:区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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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的范本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br /> 1、写明个人具体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年龄等;<br /> 2、写明申请的理由以及现状;<br /> 3、附上现在的居住照片以及证明文件。<br />
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可以转让吗
农村宅基地转让具有以下限制: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均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所转让的宅基地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符合当地标准;必须征求四邻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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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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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钟前
@@您好,如上问题,稍后和您沟通!!!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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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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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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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遭遇是典型网络诈骗。你有和对方的聊天记录、交易信息等证据,可尝试收集整理。先在交易平台举报,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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