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更新时间:2019-07-2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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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服务对象:个人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服务对象:个人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北京市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办公地址:区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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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的范本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br />
1、写明个人具体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年龄等;<br />
2、写明申请的理由以及现状;<br />
3、附上现在的居住照片以及证明文件。<br />
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可以转让吗
农村宅基地转让具有以下限制: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均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所转让的宅基地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符合当地标准;必须征求四邻意见,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