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租赁当事人须提交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更新时间:2019-09-0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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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一)租赁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二)租赁当事人任何一方是法
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须向租赁所提交下列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一)租赁当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二)租赁当事人任何一方是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三)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法人须提交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租赁当事人之一为华侨、港澳、台湾同胞和境外经济组织或外籍人士的,其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委托书可依照司法部、建设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法公字024号文]规定的机构办理公证或认证,也可在我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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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办理
租赁双方应当在房屋出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租赁登记证可以增加吗?去年12月租赁半年,现在可以增加租赁登
首先,要看租房者和业主是否有就物业管理费缴纳事宜明确由谁来缴纳,没有明确的,由物业承租人缴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租房合同》若无写明谁来缴纳管理费,承租人应该缴纳物业管理费,承租人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郴州市读小学需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吗
我国法律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的程序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件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合法、齐全的,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出具《收件收据》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审批科;
3、初审:审批科经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并将材料呈科领导审核;
4、审核:审批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盖备案章;
5、依据业主的收件收据,领取已盖备案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