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更新时间:2012-12-1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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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咨询热线内容我姓郭,今年46岁,是老干部局的一名普通职工。我从小就比较喜欢文艺,是单位的文艺骨干。由于长期从事文艺活动受艺术的熏陶,我个人也变得非常积极、乐观向上。我的这种精神也感染着我们小区的人,大家都愿意找我帮忙,我也乐此不疲。正是因为我总能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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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郭,今年46岁,是老干部局的一名普通职工。我从小就比较喜欢文艺,是单位的文艺骨干。 由于长期从事文艺活动受艺术的熏陶,我个人也变得非常积极、乐观向上。我的这种精神也感染着我们小区的人,大家都愿意找我帮忙,我也乐此不疲。正是因为我总能设身处地为业主们着想,关心他们的利益,前不久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要进行选举,邻居们都希望我能参加,当然,我也希望自己能当选,这样我就能更方便地为大家服务。可就在我信心百倍地为选举做准备时,
物业管理人员找到我说,我还没交纳物业管理费,故而不能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我听了非常气愤, 因为我当初去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没有人,后来我因为工作忙也就忘记了,可今天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我参选,我当然不服了。
请问:欠缴管理费的业主还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吗?
律师专线解答
郭先生,您大可不必为此而担心,欠缴管理费的业主同样有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为了能使您更进一步地了解相关知识,我们将向您作以下详细说明。
一般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遵守法律法规;(3)遵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通过您在咨询中所介绍的情况,您完全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至于您因欠缴物业管理费就被物业管理人员剥夺参选的资格,其做法是不合法的。
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他是否具有业主及房屋产权人的身份。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是按照业主大会法定多数业主的意愿选举产生,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欠费问题是业主与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问题,与业主是否有资格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无关。欠费业主也是业主,仍有资格参加选举。
通过上述分析,想必郭先生您已经对此问题有了一个比较全面且详细的了解,真心地祝愿你们小区因为您的当选而变得越来越好。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自己未交纳物业费还是否有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资格的问题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业主是否具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最主要的前提就是他是否是业主,任何人不得附加其他额外条件。
碰到类似的
物业管理纠纷,选择解决的方式有很多,如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唯一的要求就是合法。只有采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最终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
法律链接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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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委员全部辞职了以后,业主委员会主任有权利选择替补委员吗?
1.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