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遗产继承纠纷 援引民国法律抗辩
更新时间:2012-12-1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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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天上午,一对花甲兄妹因遗产继承纠纷在东城法院对簿公堂。原告鄂氏兄弟认为自己的妹妹华女士在抢夺家产,他们请求法院确认两兄弟的遗产继承权,而被告华女士拿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抗辩,认为房产属母亲私产,两个哥哥无权继承。原告在法庭上说,这处有23
今天上午,一对花甲兄妹因
遗产继承纠纷在东城法院对簿公堂。原告鄂氏兄弟认为自己的妹妹华女士在抢夺家产,他们请求法院确认两兄弟的遗产继承权,而被告华女士拿出了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抗辩,认为房产属母亲私产,两个哥哥无权继承。 原告在法庭上说,这处有23间房屋的宅院位于东黄城根南街,是1947年时父亲以母亲的名义买的。房产现已被拆迁。法官首先告诉原告,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执行的,现在房屋没有了,法院不可能再判原告继承房屋。原告听后,把诉讼请求变更为继承房价款的八分之七。 被告华女士并不认同两个哥哥的继承权,她认为房产是母亲的私产,而非
夫妻共同财产。她说母亲在2002年去世前立有遗嘱,已明确房产由华女士继承。 华女士以民国时期颁布的《六法全书》中关于婚姻效力及
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作为她的抗辩意见。华女士说,《六法全书》的民法第四编亲属第二章婚姻第三节婚姻之普通效力第一千条规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以己名所得之产为其私有”。华女士说:“房产是1947年购买的,当时民法规定,以妻命名的财产,即以妻个人所有。这处
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而且母亲本姓未冠以夫姓,故诉争房产应为其母之私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而原告认为,根据现在的法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点毋庸置疑,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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