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模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王先生有一套房子出售给客户李先生,但是,王先生之前与租客张小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现客户李先生提出希望尽快完成本次房产交易,并在交房时能得到一间“空”房子。但租客张小姐根据“优先购买权”的原则,声称自己比客户李先生更有权利买这套房子,在张小姐尚未表态的情况下,房东王先生无权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主张房东王先生与客户李先生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公司必须提醒房东王先生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取得租客张小姐知晓该出售信息且明确放弃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只有完成上述事项,才能从法律上保证之后所发生的房地产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