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报警系统设置标准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池、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除住宅、高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池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6、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7、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10、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11、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12、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3、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14、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16、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7、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等场所的可燃物极少,亦未见火灾案例,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相关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3、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4、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5、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6、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提供的建筑规范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