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方式

更新时间:2018-12-20 09: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建工程抵押权和工程款优先权,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一些争议,那么,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方式有什么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

  许多建工程,为筹集资金,可能会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银行贷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在主张对抵押物实行优先受偿期间,往往存在诸多争议,针对相关的法律问题,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方式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方式

  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目前主要有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法定优先权说三种。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保留权”。

  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建造生产为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所有权,其所有权的转移主要依赖于买卖行为等。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需要承包人自己垫付资金购买原材料进行施工建设,在建工程由承包人生产施工所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的施工行为系一种添附行为。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加工三种方式,建筑施工是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双方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承包人将自己的原材料通过一定的技术添附到发包人所有的土地上,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定的对价,即享有对添附产品的所有权。若发包人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承包人对原材料的所有权不当然转移,由承包人自己享有。因该添附产品具有不可拆性,拆卸后会损害添附物的价值。

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方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所有权取得人与丧失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其间的“利得返还”实现。对此关系的性质,从法国民法所使用的“偿还价款”(第554条)、“偿还款项、材料的成本费用、劳动力费用”(555条3款)、“支付价金”(第566条)、“偿还手工费用”(第570条)、“偿还材料的价金”(第571、574条)等来看,类似于保留所有权强制买卖的性质。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从而产生了法定的所有权保留。

  根据《物权法》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

  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因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属性为法定的所有权保留,因此当二者竞合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先于抵押权得到保障。

  二、几种常见的工程款清偿方式

  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清偿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

  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失为一种良好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即将激化的矛盾,对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处理方式的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竞合的相关法律内容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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