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款人(甲方):XXXXX(法定住所及邮编:XXXXXX实际经营场所及邮编: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及传真:XXXXX)
(二)施工方(乙方):XXXXX(法定住所及邮编:XXXXX实际经营场所及邮编: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电话及传真:XXXXX)
(三)工程项目:乙方负责甲方XXXXXXX工程的施工,工程地址:XXXXXX,工程内容:XXXXXX。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费用(大写)XXXXXX元。现上述工程已于XXXX年XXXXX月XXXXX日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
(四)欠款情况: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大写)XXXXXX元,仍欠乙方工程款(大写)XXXXXX元。
(五)甲方承诺,在XXXXX年XXXXX月XXXXX日前向乙方支付上述剩余款项,支付方式如下:
1、年月日签支付(大写)XXXXX元
2、年月日前支付(大写)XXXXXX元
3、年月日前支付(大写)XXXXX元
(六)如甲方迟延支付的,每日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_XXXXX(千分比)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支付完成为止。
欠款人(签名、盖章)
保证人(签名、按手印)
_XXX年XXXX_月XXX日
XXX_年_XXX月_XXX_日
1、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2、欠款的具体数额,大小写都注明;
3、是否给付利息,如果给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
4、欠款的原因,以及还款的具体日期;
5、欠款人签字、手印;
6、注明欠条书写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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