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办事部门:津南区规划局
三、受理地点和窗口:行政许可中心
四、事项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五、申报条件:1、《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 2、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 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验收合格证明,证明范文《验收合格证明》。
六、申报所需材料:
建筑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报表(建筑工程);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建筑工程)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竣工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6、《标准地名证书》及附图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7、现场实景照片;
8、法人已更换的应重新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9、更换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政工程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报表(市政工程);
2、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市政工程)纸质文件3份和电子文件;
4、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原件;
5、法人已更换的应重新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6、更换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表格下载
八、办事流程:
1、窗口受理;
2、证后管理部门办理;
3、审定;
4、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通知书。
九、勘察天数:不需勘察。
十、审图天数:不需审图。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验线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后,方可施工。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通知书、竣工实测图纸、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权属登记。
十二、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无收费。
十四、办事联系方式:xxxxxxx
十五、备注:无。
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
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合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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