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建筑施工单位:
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呈现活勃生机,根据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64号)。
二、申报登记的对象、范围、时限及内容
1、申报对象及范围:凡在建制镇及以上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
2、申报时限: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5日内必须到泸县环保局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申报登记后,排污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3、申报内容: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监制的《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如实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及与排污有关的其他内容。
三、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说明:1、建筑施工场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施工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征超标噪声排污费。
2、超标噪声排污费按月核定,一月内不足15天,减半征收。
3、一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噪声超标的,按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加一倍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4、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
5、昼、夜噪声超标分别计算,叠加计征。
6、噪声超标不足1分贝按四舍五入。
7、农民在建制镇及以上规划区和乡村工业区范围以外自建住宅不征收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
四、建筑施工超标噪声排污费的核定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例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衡算数据。
五、违法责任
1、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未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对少报、漏报、瞒报的视为谎报。对拒报、谎报噪声排污申报事项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对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数额缴纳超标噪声排污费的,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同时,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执行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ΟΟ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