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全未达标一律不得开复工

更新时间:2012-12-12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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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悉:天津市建交委、市质安监管总队于近期开始对全市新开工项目和复工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

  3月开始,是建设工程全面进入开(复)工的高峰期,为确保这一时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天津市建交委、市质安监管总队于近期开始对全市新开工项目和复工项目进行拉网式检查。

  据介绍,将重点对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开(复)工项目自查情况、贯彻执行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冬施承重结构混凝土的实体强度和砌筑砂浆强度进行检测。开复工项目必须经企业自查,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凡存在安全隐患、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不认真进行开复工检查的工地,擅自开工或复工的,检查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将检查结果全市通报,切实保证建筑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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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且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有以下规定: 1.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3.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是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83)标准来定义的,该标准通过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劳动强度指数由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和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其值越大表示体力劳动强度越大,反之则越小。根据标准,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为Ⅰ级,大于15且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且小于25为Ⅲ级,大于25为Ⅳ级。若需了解某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进行实地测量和计算。
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且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几小时
你好,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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