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文书
更新时间:2012-12-12 08: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院根据债务人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的申请,受理了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一案,经本院审查,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截至2007年2月28日,资产总额为49608030.05元,负债总额为57327438.32元,所有者权益为-7719408.27元。资产负债率为115.56%;如果剔除待处理流动资
本院根据债务人 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 的申请,受理了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一案,经本院审查,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截至2007年2月28日,资产总额为49608030.05元,负债总额为57327438.32元,所有者权益为-7719408.27元。资产负债率为115.56%;如果剔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及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因素,资产负债率为147.84%。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已呈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应当宣告债务人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本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二中民破字第12443-14号民事裁定,宣告北京市华都建筑总公司破产。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