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评如何在评审环节纠正投标失误审环节纠正投标失误

更新时间:2012-12-12 01: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可见问题澄清不但是评标工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可见问题澄清不但是评标工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程序,而且澄清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比较与评价阶段的工作,笔者发现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实务中,由于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问题澄清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恰当、不规范的做法。     1、出于护短心理,或因担心惹事生非,一些评委面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出现的差错采取忽略的做法,不加纠正和澄清;也有一些专家在澄清过程中因不得法而留下后遗症。    部分评审专家在评审时直奔主题,根本不考虑问题澄清程序,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应予澄清的内容视而不见,或虽进行了澄清程序,但还是带着问题评审。归纳起来看,评审专家们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过程中,主要在以下问题。    从时间方面看,按照规定,问题澄清工作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实质性地比较评审前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们在澄清问题时“超前”的有之,“滞后”的有之,更有甚者,有的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边澄清边评审,致使评标工作无序而乱套,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评标工作效率、质量。    从具体程序看,正常情况下,问题澄清的程序应是先由评审专家提出需要投标人说明解释的问题,然后由投标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笔者发现在有些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开标结束后,还未待评审专家发问,投标人即主动要求将投标文件中缺省的、含糊的问题坦白交待。    从澄清的主体看,提问人应是评审专家,答复人应是投标人,有时问题澄清的主体也会易位,提问方常由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或公证人员充当,而答复方往往并非投标人或是授权人,投标人的陪同人员、随行人员也会在答复书上“签名画押”。    从澄清的内容看,“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投标人作出澄清时首先必须坚持的原则,但相当一部分投标人在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时并不很守规矩,或超范围答复或改变实质性内容,故意搅乱专家们的评标思路,而这些自认为“聪明”的做法无异于画蛇添足。    从澄清的形式看,无论是要求澄清还是作出澄清均需采用书面形式,有些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怕麻烦,图省事,多采用简单的口头询问、答复,且无记录无录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中经常会遇到查无对证的问题。    从澄清的保密性看,在问题澄清过程中常常会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般是不能为他人所知,评审专家在澄清时须加以保护,有的评审专家在澄清时会采用集体澄清办法,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内召集全体投标人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将有关问题公布于众。    从澄清的严谨性看,个别评委借澄清之机而暗助某一“关系户”,帮助“关系户”“弥补”投标文件的缺陷,投标人会心知肚明地抢抓机遇对此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2、进入评审环节后,面对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差错,正确履行问题澄清程序,不但保障了出错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让供应商感受到法律的人文关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了评审质量,促进政府采购市场主体间的公平有序竞争。    首先,问题澄清作为政府采购评审的一个法定程序,是绝对不容许随意省略的,也绝不能马虎从事,评委必须认识到问题澄清的重要性。    只有把投标文件中的存在问题澄清了,才能进入下一个评审程序,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在内的任何一个评委都要善用慎用手中的评审权,既对投标供应商负责,也对自己负责,带着问题搞评审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评委们应保持清醒头脑和良好的敬业精神。    其次,问题澄清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任何超范围澄清,尤其是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问题澄清只限于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而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更不可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再次,问题澄清只有规范程序才能取得实效。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时,须按规范程序操作,澄得明白,毫不含糊,清得彻底,不留尾巴。   要把握时间,问题澄清应在初审工作结束后、比较评价工作开始前进行,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更不能边评审边澄清。问题澄清的提问人应是评审专家,答复人应是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问则必答,无问则不答,投标人主动坦白的做法是极为不明智的。    评审专家和投标人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澄清过程中的当事人,若无授权,他人代劳不得,尤为重要的是招标采购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一定要摆正位置,不要掺和、扰乱正常的评标秩序。    问题澄清无论是发问,还是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问书应由评审专家签字,答复书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最后,问题澄清要严防评委出轨,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对问题澄清的全过程严格把关,不可纵容个别评审专家借机袒护某一或某些投标人,对故意违规操作的专家要毫不留情地检举揭发,果断制止,情形恶劣的应当场换人。    同时要注意保密,问题澄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既要把模糊的问题澄清,也不可将事关供应商生存发展的秘密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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