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纳税人

更新时间:2021-12-01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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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代社会,大家应该已经对很多税目并不是很陌生了,我们的衣食住行都是要纳税的,印花税也是众多税种的一种,一共有13个税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就是其中的一种。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印花税都是比较重要的。很多人不是很了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谁缴纳印花税。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合同中应缴的印花税应该是在合同中已经签订的金额,如果已经按约定交付了印花税,但是在发现实际金额和合同中的金额不一致时,此时可以不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中已经标明,但是在实际中金额发生变化,那么这部分的印花税也不需要补缴。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标明金额的,那么在后续实际中需要对印花税进行相应的补缴。凡是签订了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当事人都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1、购销合同,例如供应商之间采购或者预购的行为发生时,会出现协作、调剂、补偿等情况,这个时候税率就是按购销金额0.3‰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2、加工承揽合同,例如双方在加工、定做、修理、印刷等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其税率是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例如在工程建设期间会产生勘察的行为,还会出现一些设计合同的行为,此时的税率是按收取费用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4、财产租赁合同,租赁行为包括房屋租赁、交通工具租赁、机械器械租赁等等行为,其税率是按租赁金额1‰贴花。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就是在税额不足1元时,按1元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5、货物运输合同 ,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合同行为,例如航空、铁路、公路、海上、联运等等,税率按运输费用的0.5‰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6、仓储保管合同,例如仓库存储、合同保管等行为,在合同中印花税按保管费用1‰收取,由立合同人缴纳,若在仓库外或者保管范围之外使用的,则按合同中的印花税比例收取。

  7、借款合同是指在一些金融机构、组织或者借款人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其税率按借款金额的0.05‰收取,缴纳人是立合同的人,缴纳费用的单据作为合同使用,按合同贴花。

  8、财产保险合同,例如财产保险合同和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其税率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9、技术合同,例如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其税率按所载金额0.3‰贴花,由立合同人缴纳。

  10、产权转移书据中转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书籍或者电影等的版权、专利发明者的专利权以及商品的商标专用权等等,其印花税率应按其所转移金额的0.5‰缴纳 ,立据人为缴纳人。

  11、营业账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账册、账簿,这些都需要缴印花税,其税率按实际收入和所有资本公积之和的金额0.5‰缴纳。

  12、权利、许可证照,其权利、许可证照必须是在政府部门的发放下的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等,税率是按件贴花5元,由领受人缴纳。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

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承包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纪要, 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 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 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 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 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 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 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 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 工程造价;

  六、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九、 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十、 违约责任。

  第七条 单项工程较多,施工期较长的建筑安装工程,应根据国家长远计划、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签订总合同,进行施工准备;然后,再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施工图和预算(或技术设计和修正概算)签订具体承包合同,进行施工。

  如果施工准备工作量较大,又有条件作施工准备的,双方可以先签订施工准备合同,据以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并应限期补签承包合同。

  第八条 承包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 属于专业性建筑安装工程,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作特殊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双方的主要责任是:

  一、发包方

  1. 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工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执照和占道、爆破以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等的许可证;

  2. 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

  3. 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 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5. 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6. 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方;

  7. 派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8. 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

  1.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 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 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九条 合同工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应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主管部颁发的工期定额。暂时没有规定工期定额的特殊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期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条 工程结算方式, 根据具体情况可实行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办法。

  实行包干的工程,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对合同工程价款一次包定。属于包干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国家规定的材料设备价格调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可对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委托几个承包单位分别承包。

  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单位对发包方负责,分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但承包单位不得通过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而从中渔利。

  第十三条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

  一、 承包方的责任:

  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2. 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 发包方的责任:

  1. 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 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5. 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偿付,企业(包括施工企业及改、扩建建设单位)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概、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或先由建设资金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筹建新建项目的单位,应先从建设资金中垫付,然后由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正本由签订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应报双方主管业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经办银行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与合同纠纷仲裁,按国务院有关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或全民所有制组织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均按本条例执行。个体户与全民、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涉外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八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他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他。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__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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