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目的达成,亦或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合同终止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生效后,一方未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未履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网友提问:
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答: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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