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现代路桥公司将其通过竞标取得的319国道B6标段中的沙市中桥工程,以75万元的工程总价款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王冬秀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建设,2007年12月1日该工程通过319国道井永段工程指挥部的竣工验收,经鉴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但现代路桥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对剩余的11万余元工程款拒绝支付。在多次催付未果后原告王冬秀将被告现代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合同无效。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