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还是买房?

更新时间:2019-10-17 09: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达到82%,其中上海为77%左右,而据称深州更高达92%,这个数据高于很多发达国家。于是,关于这个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很多人认为我国住房自有率太高,应该大力发展租赁市

    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已达到82%,其中上海为77%左右,而据称深州更高达92%,这个数据高于很多发达国家。于是,关于这个问题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很多人认为我国住房自有率太高,应该大力发展租赁市场。而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居者应该有其屋,况且东方人特别是华人有置业的传统。

    (一)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国内关于住房自有率的数据,多按自有住房的面积进行统计,但国际上一般按拥有住房的家庭数进行统计,因此很有可能因为一个家庭拥有多套住房而使得我们的实际统计数据偏大。根据国际上的口径进行测算,上海的住房自有率目前应该是70%左右,比政府发布数据低。

    租赁住房一般分为公共租赁和私人租赁两大类。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供应或进行干预,我国的廉租房以及将要推出的租赁性经济适用房即属于此类。

    (二)住房政策专家普遍主张租售并重,购买产权和租赁居住是住房进入使用的两种法律形式,政府的住房政策不应在租赁和产权购买上形成歧视和暗示。

    像昆山这种国际性、外向型的城市,应该保持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因为这既能保证市场的活力,也可以同时满足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和低收入阶层的需要。另一方面,当前房价上涨过快是一个焦点问题。政府虽然不能直接调控房价,但很多国家曾经实行过租金控制等对租赁市场进行干预的政策。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限定廉租房等公共租赁市场的租金标准,而对于私人租赁市场,政府也可以定期发布租金指导标准与浮动幅度,由此形成政府指导下的住房租赁价格体系。如果租赁住房能达到一定市场规模,租赁价格与房屋售价就会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即使纯粹商品房产生价格泡沫,也很难在整个住房体系中传播,从而对房地产泡沫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租金控制只能在特定条件下采用,西方国家目前基本上都放弃了这一政策。从理论上讲,房租和房价是可以通过市场自动调整和平衡的。当前之所以出现高房价、低租金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部分投资(投机)性购房者以住房转手差价为获利手段。

    但反思我国房改以来的住房政策,就有重售轻租之嫌。由于在普通老百姓传统观念上,认为租房住支付租金,不如买房住支付房款。租赁行为仅成为人们解决短期、临时住房问题的行为,却无法成为人们解决住房的长期稳定行为。就住房租赁政策而言,政府对租赁市场管理,尤其在保护承租人权利和房租价格管理方面都有诸多不足的地方。

    (三)的确,很多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住房自有率比我国低。如英国、法国、荷兰2001年的住房自有率分别是69%、55%和52%,美国为65.6%(1999年),日本为60%左右(2000年),德国为40.5%(1998年)。新加坡是世界上住房自有率最高的国家之一,在90%以上,但新加坡85%左右的家庭居住的是具有公共住房性质的组屋,地契为99年,其产权在使用上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所以有的住房政策研究人员认为这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自有。很多人据此得出结论:这些国家政府实行的是积极主张、推动租赁住房市场的政策。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错误的。

    其实,发达国家自上世纪七十、八十年代以来,普遍推动住房自有。英国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的住房自有率分别是50%、55%、60%、69%;荷兰的住房自有率也由1956年的29%,增加到1990年的45%和2001年的52%。据保守估计,美国政府每年仅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减税一项就支出多达400亿美元,而住房租赁者则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同时,拥有住房是“美国梦”的重要内容,美国人相信自有住房可以更好地唤醒个人的社会责任感。所以,尽管目前的住房自有率已达68%,布什政府还是在积极推动住房自有,而对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关注不足。

    当然,这并不表明西方国家政府的这一政策是正确的。在美国,很多政策专家和经济学家严厉批评政府明显倾向于住房所有者的税收减免等政策是不公平的、倒退的,扭曲了经济发展规律。

    各国真正面临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在低收入阶层中实现住房自有?或者说如何使自有住房是可负担的。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西方国家住房发展从自有住房阶段进入可负担住房阶段就是印证。过度推高住房自有,可能会导致部分低收入家庭在经济条件恶化时无力偿还抵押贷款,这对银行、个人、政府等都是坏事情,最近的例子是美国的次级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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