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在自家景观阳台搭起13平方米的鱼池,楼下邻居马女士得知后,以鱼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对自己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为由,将沈先生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沈家鱼池构成对马女士相邻妨碍,判令沈先生限期将鱼池拆除。
2006年底,沈先生在装修房屋时将景观阳台改建成书房,并 “创意”性地在其中搭建起一个约13平方米的鱼池。随后又在鱼池上部安装承重玻璃,使得在书房活动时可清晰看到脚下鱼池中的观赏鱼。楼下邻居马女士获知此事后向小区物业公司反映。2007年2月,物业公司向沈先生发出装修整改通知书,但沈先生依然无动于衷。马女士遂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先生拆除鱼池。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鱼池是在原楼板平面上按照一定工艺设计、建造的简单景观设施,并严格控制荷载,符合原建筑物的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没有改变任何房屋结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二中院认为,沈先生搭建鱼池的行为,改变了景观阳台的用途,产生了渗水、承重的隐患,对马女士构成相邻妨碍。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作者:□吴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