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生活中常见的事,但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而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要依靠法律来维护权益了。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罗某诉被告阿贞(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罗某于2011年9月4日向阿贞订购其丈夫阿志(化名)名下位于小榄镇北区的一处房产,双方当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阿贞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房产给罗某,阿贞确认已收到罗某订金2万元,并出具收据。双方同意对房产的具体交易事项如过户、交付时间及购房款支付时间等其他条款,待日后协商一致后再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后罗某多次与阿贞协商房产买卖事宜未果,并于2012年8月16 日再次与阿贞协商并要求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阿贞要求罗某与其在银行开联名存折并存进8万元作为购买诚意,才签订合同事宜。罗某照其要求共同到小榄某银行开立联名账户,并存进8万元,联名账户分为主卡和副卡,罗某持主卡,阿贞持副卡,必须经双方同时签名才能取出存款8万元。后阿贞抬高交易总价以115万元才同意转让房产,致双方未能就房产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法进行交易。
罗某要求阿贞退回订金2万元并配合注销联名账户取出8万元,但阿贞不予配合,罗某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阿贞于2011年9月4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阿贞立即退回订金2万元及利息,协助到银行注销联名账户,并由阿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阿贞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法院]双方未形成正式的房产转让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由于罗某与阿贞签订的协议书只是表明房产转让的意向和总价,并没有任何关于转让房产的具体信息,不能确定双方达成转让意向的房产即本案房产,也没有任何关于转让房地产的交付、过户、转让价款的支付期限及方式等具体约定,且此后双方亦未能就相关房产转让达成进一步协议,故应认为双方并未形成正式的房产转让合同关系。因此,现罗某在双方未形成正式的房产转让合同关系并完成交易的情况下,请求解除与阿贞签订的协议,阿贞立即退回订金2万元及利息,协助罗某到银行注销联名账户并取出存款8万元及利息321.37元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阿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