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买了李某位于哈市的一套个人住房及地下车位,双方约定产权转移手续由中介公司办理,合同签订当日,张某交付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30万元,由中介公司代收;此后,张某需再支付22万元,剩余房款委托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向中介公司交付了所有办理房产变更所需的材料,但张某一直未按约定交付剩余房款。李某多次找张某、中介公司催要房款无果。
对此,哈市仲裁委表示,李某与张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履行合同,而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交付22万元款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仲裁裁决,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中介公司将代收的定金10万元,给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