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承包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原则上讲,只要工程承包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之一,比如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除了上述规定之外,根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依法应认定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该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可知,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凡是与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的。
3、非法“中标”以获得合作机会的,按照规定,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为了公平公正,有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4、非法转包或分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设工程而签订的合同无效。有的资历高的单位由于业务多、工程量大,会将项目或者项目中的一部分又转出去给其他的建筑单位来完成。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承包合同是确定工程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契约。主要包括: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提交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时间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的副本;工程进度和工程竣工的具体时间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工程质量要求,采用合理化建议节约的资金分配、设计变更手续、权限、竣工验收、完成合同的奖励和违反合同的处罚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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