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2 02: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965年2月5日,我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对各地质量监督站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两年多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健全监督人员的责任制,提高监督工

  1965年2月5日,我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23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对各地质量监督站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根据两年多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健全监督人员的责任制,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又制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部建筑业管理局。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补充规定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质量,特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2月5日颁发的(85)城建字第63号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执法机构。

  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监督站的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1.组织全站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2.根据受监工程(构件)的规模、类型、结构技术复杂程度,选派质量监督员承担监督任务,明确其岗位责任,并定期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质量监督员要及时调离。

  3.组织审定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参与竣工核验,核查监督、检测工作质量。

  4.负责审批对质量低劣工程(构件)的施工(生产)单位停工及经济处罚的决定。

  三、受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员负责制,质量监督员对承担监督的工程负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

  1.严格按国家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2.认真熟悉受监工程(构件)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根据工程性质、设计要求,制定具体监督计划,并向建设、施工(生产)单位进行监督计划交底。

  3.对受监工程(构件)要按监督工作程序进行监督,认真填写监督记录,及时报告质量情况,建立监督档案。

  4.严格遵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工作守则》(见附件)。

  四、质量监督站站长、质量监督员资质条件:

  1.市级质量监督站的站长必须由取得工程师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必须是具有建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设计或施工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含具有实践经验的技师)担任。

  2.县级质量监督站的站长必须由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担任。质量监督员必须是具有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含具有实践经验的技师)担任。

  3.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经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证书,才能上岗。

  五、质量监督站站长、质量监督员不得在施工(生产)企业内任职或兼职。

  六、质量监督站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生产)的单位要及时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处以经济罚款,收缴的罚款按当地政府规定处理。

  七、质量监督站收取的监督费要单立账户,主要用于监督站的日常支出和购置检测仪器、设备等,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监测手段。任何单位不得将监督费用于与质量监督工作无关的支出。

  八、质量监督站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用户参加的座谈会,虚心听取意见,不断改进监督工作。

  九、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生活待遇可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生活待遇,具体由当地政府或建筑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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