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什么

更新时间:2018-05-21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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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招投标是现代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行为,设置相关规定,即是为了防止企业招投标过程当中企业人员与投标人员相互勾结、徇私舞弊,从而损害企业利益。那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注意: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在阅读上文所引用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投标的相关规定后,相信大家对于投标过程中不可为或者应当仔细提防的情况有了了解。在此,找法网的小编也要郑重警示企业内外相关人员,严守道德底线,切勿踩踏法律红线。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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