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更新时间:2019-11-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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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㈩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㈢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⒉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㈠施工许可证。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㈢本规定第五条㈡、㈢、㈣、㈨、㈩项规定的文件。
  ㈣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㈥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㈦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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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等级的划分标准十分具体,这包括按照评分标准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同时,我们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标准。此外,我们还会配合监管部门及时处理不合格工程,以确保整体工程质量达标。
房屋建筑工程的类别包括哪些?
一、工程有分哪些类有哪些 1、工程类别分为: (1)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2)冶炼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冶炼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3)矿山工程; (4)化工石油工程; (5)水利水电工程; (6)电力工程; (7)农林工程等。 二、工程承包的分类有哪些 工程承包的分类如下: 1、总承包合同。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直接签订的关于某一工程项目的全部工作的协议。签订总承包合同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和谈判协商,最终由项目法人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总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和项目法人。 2、分项承包合同。项目法人与各分项工程承包商分别签订的某一分项工程的协议。各个承包商分别对项目法人负责。 3、分包合同。总承包商将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单项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而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商与分承包商。 4、转包合同。承包商将工程项目转包给另一承包商,并与其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国禁止这种转包行为。 5、劳务合同。项目法人、承包商或分包商与雇佣劳务提供者就雇佣劳务者参与施工活动所签订的协议。 6、设计施工合同。项目法人将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都授予一个承包商完成,又称为总体合同或一揽子合同。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1、要求对方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工程。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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