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如何填写
更新时间:2021-04-1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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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找法网小编知道,一个工程结束后必须要进行竣工验收,这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履行的行为,同时也是一个检查工程建设规范是否符合标准的行为。既然是竣工验收,那以什么作为验收完毕的标准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起到了这样的收尾作用,下面小编教大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如何填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如何填写
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自检,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附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预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进行核查: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均已验收,且质量验收合格;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相关资料文件完整。
3、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逐项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查。
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单位对各专业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检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对发现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直至符合要求。
5、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单。
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7、经项目监理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和竣工报告。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哪些条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三、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学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如何填写可是很重要的哦,一个工程竣工,就必须组织竣工验收,而验收报告表的填写在这一步中就至关重要了,一定要按照要求谨慎填写哦。找法网小编觉得,工程验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建筑质量是可以影响他人的人身安全的,一定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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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具体为:首先,建设工程需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随后,建设单位在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关于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配备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同时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在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则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是:首先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验收;然后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其次依照该方案进行验收,提出意见;最后符合质量要求的,验收程序结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必须签署工程保修证书,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