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9-11-11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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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关键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纠纷中则如下几个

摘要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等。关键字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效力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纠纷中则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如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合同解除条件,质量不合格工程、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等。就这些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包括以下原则: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合同解除条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现结合实务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并不是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司法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更为严格,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时,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较房地产开发企业更为严格。此外,除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如果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后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也应当认定其无效。
二、工程质量问题
1、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结算工程价款关系(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一是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折价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在《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解释》第2条规定适用的无效合同仅指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经过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2)对质量不合格又不能修复的工程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解释》第3条第1款第2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制定此项规定是这样考虑的: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3)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与发包人的过错有关,如果发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让承包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2、建设工程合同中质量条款的约定下列关于合同质量的约定应成为承发包合同的重要条款:(1) 质量等级和优质优价的约定承发包合同应明确工程应当达到的质量等级(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是合格还是优良,在此基础上确定优质优价。如约定质量等级必须合格,实际达到优良,发包商对承包商有何奖励措施(包括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等);进一步获得某些公认的奖项又有何奖励措施。(2) 约定质量等级未达到的法律后果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旦质量等级未达到的法律后果,如负责返工和修复,直至达到约定质量等级和条件,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业主原因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业主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顺延。(3) 约定双方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及相应规定承发包合同应当区分甲方供应材料和乙方采购材料等不同的情况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加以规定,设定不同的验收程序及不同情况下的相应责任。(4) 对隐蔽工程再检验的约定可规定无论业主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是施工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方承担发生的费用。(5) 对工程分包的约定和对转包的界定如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总包方应在分包场所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包方的违约或疏忽;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并对转包作出界定。除此之外还应通过严密建设监理、质量保修和维护等条款进一步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6) 约定工程质量的分阶段控制及其对策针对建设工程采取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现状,对策是在设定建设承发包合同条款时增加质量分阶段的控制内容,配合分阶段预结算程序,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项、分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增加相应的约定:约定分阶段质量标准及其约束力;约定分阶段质量符合标准是分阶段结算的主要依据;将分阶段质量控制与分阶段结算直接挂钩。三、垫资条款问题现在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以前,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认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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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情况公司大概率有责任。公司装货没装好是货物掉落致你受伤的原因,公司存在过错。你可先就医保留好诊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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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身份证无法完成解封人脸识别,可先去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它在效力上和身份证等同,能用于身份验证。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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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爸爸的行为已构成家暴,这是违法的。你要及时保护好自己,可先去安全的地方,比如亲戚家。保留好家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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