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20日司法部司发(1991)078号)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
第五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由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六条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包方(由企业经营者代表)为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的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包方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
3.承包前的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4.经过招标投标的,需提交企业经营者的中标证明;
5.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6.其他有关材料。
(二)承包方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企业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全员承包代表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全员承包),合伙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合伙代表本人身份证件(合伙承包),本人身份证件(个人承包),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企业经营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发包方要求的厂长(经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3.担保书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抵押物系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的生效日期;
2.承包形式及承包期限;
3.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
4.国家指令性原材料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
5.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
7.留利使用、贷款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