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纠纷频生 法官为当事人支三招
更新时间:2019-12-0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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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方丽敏通讯员天法宣)随着广州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节节攀升,二手房销售市场日益活跃。其中,由于中介市场所获利润十分丰厚,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天河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房地产中介的案子,一买主购买二手房改房,由于不愿承担房屋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通讯员 天法宣)随着广州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节节攀升,二手房销售市场日益活跃。其中,由于中介市场所获利润十分丰厚,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天河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涉及房地产中介的案子,一买主购买二手房改房,由于不愿承担房屋的土地出让金拒付中介费,中介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2007年2月12日,一买主经广东某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介绍,与卖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天河北的一房屋。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日,买主应向地产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万元,如果逾期支付,每逾一日按应付费用1%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签订后,该买主并没有支付中介费。地产公司认为自己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合同,遂将该买主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
在法庭上该买主辩称,地产公司为促成合同签订,明知房改房存在个人支付出让金才能上市交易的规定,故意隐瞒该重大信息,诱使双方在不知存在出让金返还单位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地产公司和买主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天河区法院民四庭的刘永纯法官为买卖房子的当事人提了三点建议,以期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买卖双方应在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等手续时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各种税费的名目和数额;
二、应当严格审查中介公司报告的事项;
三、关于居间费支付期限问题,不应轻信中介公司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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