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互换
更新时间:2019-11-16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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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的方式相互交换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的方式相互交换住
房 产 互 换 是 房 屋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之 间, 在 相 互 自 愿 的 基 础 上,采 用 等 价 或 不 等 价 的 方 式 相 互 交 换 房 产 互 换 是 房 屋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之 间, 在 相 互 自 愿 的 基 础 上,采 用 等 价 或 不 等 价 的 方 式 相 互 交 换 住 房 的 行 为。它 一 般 分 为 所有 权 互 换 和 使 用 权 互 换 两 种 形 式。
房 屋 所 有 权 互 换 是 指 换 房 双 方 各 自 均 拥 有 所 换 房 屋 的 产 权, 当 交 换 房 屋 的 行 为 发 生 后, 双 方 不 仅 各 自 占 用 了 对 方 的 房 屋, 同 时 双 方 的 产 权 也 发 生 了 更 换; 房 屋 使 用 权 交 换, 是 指 双 方 在 换 房 前 各 自 拥 有 房 屋 的 使 用 权, 交 换 后 只 是 使 用 权 发 生 了 互 换, 产 权 仍 归 原 房 主 所 有。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可 以 互 换 的 房 屋 主 要 有: 房 产 管 理 部 门 出 租 的 直 管 房 产,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自 管 房 的 职 工 住 宅, 以 及 自 住 的 私 房 或 所 租 赁 的 私 房。 不 能 进 行 互 换 的 房 屋 有: 房 产 权 和 使 用 权 不 清 的 房 屋; 部 队、 公 安、 司 法、 档 案 等 部 门 和 学 校、 军 工 企 业 等 单 位 的 房 屋; 属 于 违 章 建 筑 和 危 险 建 筑 的 房 屋; 因 城 市 建 设 需 要, 短 期 内 即 将 拆 迁 改 造 的 房 屋; 已 损 坏 的 房 屋, 未 按 规 定 赔 偿 的;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房 屋 租 金 的; 私 自 转 让 或 转 借、 转 租 的 房 屋 以 及 其 它 违 反 房 屋 管 理 政 策 的 房 屋。
房 管 部 门 直 管 公 房 之 间 的 房 屋 互 换, 要 到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房 屋 经 管 单 位 或 房 屋 调 换 站 申 请, 并 办 理 手 续; 单 位 自 管 公 房 之 间 的 房 屋 互 换, 要 向 各 自 单 位 房 管 部 门 申 请, 办 理 手 续, 也 可 以 委 托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房 屋 调 换 站 代 为 办 理; 私 房 业 主 与 公 房 住 户 之 间 的 房 屋 互 换, 双 方 需 先 到 房 地 产 交 易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房 屋 产 权 交 易 过 户 手 续, 然 后 再 办 理 使 用 权 过 户 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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