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2019-10-10 20: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对销售房屋的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向购房者作出质量保证和承诺。《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

    根据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房地产公司在销售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对销售房屋的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向购房者作出质量保证和承诺。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与购房合同具有相等法律效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地产公司按规定的内容,要求印制。
      质量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1、符合上海市现行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2、已通过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并有书面的合格证明。
      3、所属的楼栋具有《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凡两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公司单位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a、墙面、楼面、管道发生渗漏;
      b、雨水管、污水管发生堵塞、冒溢;
      c、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
      d、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e、照明线路发生故障;屋面防水保修3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因住户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管线走向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维修范围之内。
      5、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投诉来信来访,公司单位将及时给予实地察看、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6、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和调换,并由公司单位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7、如对公司单位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可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向地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质量的,可根据市府95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向原发证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协调。住户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公司单位愿承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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