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普通一房二卖是指卖方以同一房屋为标的,在与一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又与第三方签定买卖合同,从而导致新买方和旧买方均希望获得同一房屋的利益冲突。谁能最终获得该房屋的问题,取决于先后两个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不少人认为,由于两个合同存在
普通一房二卖是指卖方以同一房屋为标的,在与一方当事人签定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又与第三方签定买卖合同,从而导致新买方和旧买方均希望获得同一房屋的利益冲突。谁能最终获得该房屋的问题,取决于先后两个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不少人认为,由于两个合同存在着目的上的冲突,因此至少有一个合同是无效的。这种看法其实是不科学的。在笔者看来,两个合同完全可能同时有效。至于目的上的冲突问题,可以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去解决。
推荐阅读:离婚处理
问题:
曹女士来电咨询这样一个事情,09年7月她通过熟人介绍找到王先生,提出愿意购买王先生名下的位于杨浦军工路的一处房产,当时约定购房款共计135万,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要看数个买受人有平等的债权请求权时,要综合看该债务是不是可以实际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一般会考虑下列情形:
第一:买受人是否已经实际居住,如果一方买受人搬进居住、使用,则应当多考虑实际居住的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买受人是否已经付清房款,如果一方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则应当考虑已付清房款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
第三:房产是否有买受人的附加值,即该房屋是否已被买受人装修,修缮等增加房产价值的行为,则应当考虑支持该买受人请求。这些因素是综合考虑的,综合把握,从而确定最适宜实际履行的一方。
3:在先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后买受人又与出卖人签订合同并已经过户登记的,此种情况,一般是后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先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在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在先买受人利益,那么可以要求撤销买卖行为并变更登记。即使在后买受人明知出卖人与在先买受人签订来买卖合同,只要付出更高的购房款,此是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应当保护在后买受人通过登记而取得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