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妻子讨公道判还房产

更新时间:2019-10-1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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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俩闹离婚期间,丈夫悄悄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父亲。妻子发现后,将丈夫及其父亲一起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据孙某诉称,1992年11月,她与王某结婚。1996年2月,王某参加单位房改,购得单位一套住房。次年,王某取得

      夫妻俩闹离婚期间,丈夫悄悄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父亲。妻子发现后,将丈夫及其父亲一起告上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南京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据孙某诉称,1992年11月,她与王某结婚。1996年2月,王某参加单位房改,购得单位一套住房。次年,王某取得该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名为王某。去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起诉离婚。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后,孙某于当年12月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中,孙某得知,在此之前,王某瞒着她将他名下的那套房产,过户给了他的父亲。孙某认为,该房是他们婚后所购买的,且一直同住在该房中,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私自处分。王父明知儿子王某与孙某正在打离婚官司,在未告知孙的情况下,仍与儿子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严重损害了孙的合法利益。为此,孙某将王某及其父亲一起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与其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此案中,王某的房产是他与孙某婚后所得,双方又没有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应认定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其父订立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此案中,孙某与王某1992年结婚,1996年取得该争议房产,产权证上登记的是王某的名字,当时的夫妻关系还存在。当事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论该房的房款由谁支付,都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王某未经孙某同意,私自处分该房产,应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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