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可以继承房产吗

更新时间:2019-10-12 08: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继母可以继承房产吗问:我父母1995年以标准价购买单位公房,1997年母亲去世。1998年我父亲与继母再婚,二人共同生活9年,父亲2007年去世。现在继母住在该公房内,且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我们数次协商房屋继承事宜,最终不欢而散。请问:我继母可以继承该房屋吗?答:此

    继母可以继承房产吗
    问:我父母1995年以标准价购买单位公房,1997年母亲去世。1998年我父亲与继母再婚,二人共同生活9年,父亲2007年去世。现在继母住在该公房内,且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我们数次协商房屋继承事宜,最终不欢而散。请问:我继母可以继承该房屋吗?
    答:此房经历两次继承,遗产范围与继承人具有较大区别,第二次继承中,继母可以继承其配偶(咨询者父亲)的遗产。
    1997年母亲去世时,第一次继承开始。根据房改政策,1995年父母以标准价购房了公房,享有公房有限产权,产权比例在房产证上注明。根据《婚姻法》第17条与《继承法》第3条、10条、13条、26条,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有限产权公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父亲财产,另外一半份额为母亲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与子女继承,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一般相同。第一次继承中,继母不可能享有继承权。
    父亲2007年去世第二次继承开始。当时,继母已经与父亲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9年,父亲去世后,其应当可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子女共同继承遗产,遗产范围包括一半有限产权份额和从其配偶处继承的产权份额两部分。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还要考虑:(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另外,根据房改政策,购房人补交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后,才能够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父亲与继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补交房屋差价,根据《婚姻法》第17条与《继承法》第26条,该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产权属于继母所有,另外一半归入遗产范围,此时遗产范围增加为三部分。
    尊重继母的继承权是开展对话与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果漠视其权利,甚至迳行否认,对话的大门仍将关闭!(文邢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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