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从何时开始,“买顶层送屋顶”已成为筑城楼市的一种流行做法。有了开发商的赠送承诺,一些顶层业主俨然将屋顶视为其私人“地盘”,小区内私搭乱建现象也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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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许多非顶楼住户对此也有抱怨,但却无可奈何,原因在于很多业主当初在同开发商签订《二手房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顶平台原则上属于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作为建筑物基本结构的屋顶等共有部分,法律并没有赋予开发商送顶楼平台的权利,开发商对顶楼业主送平台的承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是无效的约定。依据《物权法》规定,屋顶是公共部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屋顶的使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约定,除非该顶楼平台符合认定为专有部分的条件。首先其必须在规划上即属于特定的房屋,并且在开发商销售时,赠送的部分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划,而且还被明确地列入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的,才被确认为房屋的组成部分之一。